高铁车厢过小年:旅“兔”增年味 新规“悦”旅途******
(新春走基层)高铁车厢过小年:旅“兔”增年味 新规“悦”旅途
中新网长沙1月15日电 题:高铁车厢过小年:旅“兔”增年味 新规“悦”旅途
作者 鲁毅 金阳 章秋
小年纳福瑞,归途享年味。1月15日,农历腊月二十四,是中国南方小年,从湖南株洲西开往上海虹桥的G1348次列车上,车厢内张灯结彩,窗花、对联、一只只可爱又喜庆的小兔子贴画爬上座椅、跃上窗台,处处洋溢着浓浓的兔年年味。
该趟列车由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客运段动车二队G11/G12组值乘,“兔年”味十足的车厢是他们为旅客准备的节日祝福。
8时54分,G1348次列车准点从株洲西站驶出,列车工作人员为旅客们准备的小年“大餐”也正式开始。
工作人员向乘客讲解铁路新规。2023年春运,是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新规)实施后迎来的首个春运。一堂“新春迎新规”宣讲小课堂成为小年“大餐”的“头菜”。青年列车长丁利首先向旅客们发放新规宣传手册,提醒出行注意事项,讲解购票乘车新规定的具体内容,随后,又组织乘客参与铁路新规知识抢答。
“年满多少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
“14岁!”
“学生优惠票哪些时间可以购买?”
“学生优惠票不再规定乘车时间限制,每学年的任意时间都可以!”
……
“一问一答间,铁路新规就被旅客记住了!”团员列车员袁婧璐趁着现场氛围正热,还号召旅客将新规手册分享至朋友圈和家庭群,让更多人了解铁路新规的便民惠民措施,并为抢答成功和点赞数多的旅客送上列车新春礼包。
“这一趟出行收获颇多,详细了解了铁路新规定的变化点,知道出行需要注意的地方,让我们这些带小孩出门的家长更加安心、省心。”捧着刚收到的新春礼包,旅客刘先生难掩喜悦。
春节期间,疫情防控更加不能松懈。党员列车长师彪为大家讲解出行期间防护知识,示范正确佩戴口罩和洗手“七步法”。
高铁车厢里过小年。 长沙客运段动车二队供图最后,青年列车长陈想带领着乘务员肖琳和何全喜为乘客带来一段热情四射的手势舞,为出行的旅客送去温暖与欢乐。同时,一张张新年“福”字、一袋袋寓意兔年吉祥的大白兔奶糖等送到了乘客手上。一时间,歌声、欢笑声充满了车厢。
全程参与的旅客黄女士激动地说:“已经有两年没回家过年了,这次在列车上和大家一起贴窗花,让我想到以前在老家,过年前要将剪好的窗花贴在屋子里,给家里增添过年的喜气。感谢铁路工作人员让我提前体验了回家的温暖,这次经历也一定会成为我春运回家路上最美好的回忆!”
小小一张火车票,一站是旅途,一站是家乡。列车长陈想说:“为乘客服务,践行‘悦旅途,悦精彩’的服务理念,是每一位铁路工作人员的责任,我们会在每一次值乘中,积极宣传新规利好,提升服务质量、延伸服务内容,让旅客体验更美好的出行。”(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